
岳塘新闻网8月4日讯(通讯员:刘泽佳)近日,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,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,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。
2022年3月9日至23日,被告人陈某在湘潭某线路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3次,窃得手机3台和50元现金,其中2台手机被陈某销赃,所得赃款均被用于日常开销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未被销赃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吴某。被抓获到案后,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扒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陈某有犯罪前科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,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系坦白,且自愿认罪认罚,部分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对其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说法:我国《刑法》规定: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。因此,对行为人有多次扒窃行为的情形,不管扒窃财物金额多少,都会构成盗窃罪,受到刑事制裁。法官提醒广大市民,出入超市、商场、公交车等人流密集场所时,切勿钱财外露,个人随身物品应当放置在视线范围内或者可控安全区域,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。
责编:郭璇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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